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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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体艺厅函〔2023〕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结合教育实际实施《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推进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卫生与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教体艺〔2021〕7号)精神,在全面总结首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工作成效和经验的基础上,决定开展第二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以提升学生健康素养为核心,以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为重点,以提高校园应急救护能力为目标,在全国学校深入开展急救教育,提高师生急救技能,增强学校应急管理能力。

二、试点建设目标

第二批拟遴选1000所学校参与试点工作,推动在校园内配备急救设施设备,加强教职工、学生急救知识教育和技能培训,探索和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急救教育经验做法,完善学校急救教育育人体系。

三、试点建设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利用入学教育、体育与健康课、学生军训、社会实践等渠道,普及急救教育知识,开展急救技能培训,增强师生社会责任感和尊重生命、珍爱生命意识。

(二)坚持协同推进。积极会同急救教育省域培训基地及其他相关部门,统筹区域内资源,确保区域内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工作落实到位。

(三)坚持分类探索。结合学生身心发育规律、学校类型开展多元探索,构建循序渐进、螺旋上升的急救教育育人体系。学前阶段,了解简单急救常识,树立安全健康意识;义务教育阶段,熟悉基本急救知识,提升生命安全和应急救护意识;高中教育阶段,掌握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培养自救互救和自我保护能力;高等教育阶段,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知识与技能,倡导救护志愿服务。在学校教职工中普及急救知识和技能,培养急救教育教学师资。

四、试点建设任务

(一)普及急救知识。将急救教育融入学校的课堂教育、课外实践等教育教学活动,形成以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为载体,以军训、急救日等重要节点为契机,校内校外、课内课外、线上线下等多种教育形式并存的学校急救教育模式,切实提高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普及率。

(二)配备急救设施。试点学校要按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标准、校园急救设施设备配备标准等,结合学校规模、环境、地势、交通、建筑等实际情况,配备足用、实用、适用的校园急救设施设备。鼓励有条件的试点学校逐步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AED)。

(三)构建育人体系。各地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完善教学内容资源、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考核评价机制,构建系统、完整的急救育人体系。鼓励高校开设应急救护相关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

五、试点推荐要求

(一)试点推荐名额。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第二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学校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中名额遴选推荐第二批试点学校,努力做到各级各类学校全覆盖。试点学校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学校类型、规模、区域等因素。优先考虑已安装急救设施设备或已有应急救护培训基础的学校。

(二)试点组织实施。全国校园急救教育试点工作办公室负责急救教育试点工作的统筹指导,协调各类资源参与并支持试点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试点工作组织实施。

(三)试点报送方式。请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于2023年4月20日前将第二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学校汇总表(见附件2)、第二批全国学校急救教育试点学校申报书(见附件3)纸质版邮寄至全国校园急救教育试点工作办公室(北京市海淀区文慧园北路10号中教仪楼109室),电子版发至邮箱llyj@ceeia.cn。

六、联系方式

(一)教育部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 王艳、朱红松

电话:010-66096849、66097180;

(二)全国校园急救教育试点工作办公室 李梦莹

电话:010-59893195。

 

教育部办公厅

 

2023年4月10日 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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